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学科(专业)带头人选拔及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08-4-29 15:52:37   发布人:教务科   发布部门:教务科  点击数:
 

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选拔一批带领学校专业建设发展的学科带头人,对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一、选拔范围

凡我校专任教师具有讲师或工程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实践能力的教师,均可被选拔为学科带头人。

二、学科带头人的选拔

1、学科带头人选拔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教学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与同行合作,有较强的专业组织管理、计划、制定、规划能力。

2、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学科带头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有驾驭本学科(专业)理论与实践的能力,能熟练地、高质量地讲授本专业学科的两门以上专业课或技术基础课,教学质量优异,教书育人成果显著;

2)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富于创新精神,积极开展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

3)积极参与本学科的生产实践与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的能力;

4)具有讲师或工程师以上职称;

5)除体育、外语及文科教师外,理工科教师应为“双师型”教师;

6)学科带头人按学科选拔,每学科选拔12人。

三、管理

1、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评定一次,凡在学校教师考核中为不称职者,将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

2、教务科负责对学科带头人的管理和选拔的事务工作。

四、职责

1、学科(专业)带头人应积极为本学科的发展做出贡献,学科带头人是本学科研究和教研工作的主要力量。

2、组织和带领本学科(专业)人员,开展专业建设研讨、教研活动、教材建设等教学活动。并在此过程中起组织、指挥、协调作用。

3、学科带头人应发挥传、帮、带作用,每人至少指导一名青年教师;帮助、指导和支持本学科其他教师尤其是年青教师开展教学、教研和专业建设工作,指导实训室的建设、设计和革新。

4、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每年至少为学生或老师作1次专题讲座。

5、根据需要,担任学科(专业)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论文。

6、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及实训指导书,主持或参加教法研究。

7、在专业建设中完成主要专业或重点课程建设工作。

8、负责制定本学科教研、教改计划、年度科研和教改总结工作。

9、根据学科的发展动态和社会的实际需要,负责修改或制定学科(专业)教学计划。

五、权利

1、对符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予以优先晋升。

2、学科带头人享有国内进修、学术考察、参加学术活动等的优先权。

3、可作为向上级推荐优秀科技人才、拔尖人才等方面的优先人选。

4、经年终考核确订,学科带头人能履行其职责者,其平时上课津贴享受20/课时。

六、考核

1、对学科带头人的考核与学校对教师的年度“定量考核”同步进行,但增加对学科带头人的职责考核;每二年任届期满进行一次总评,总评称职及以上者转为下一届学科带头人。

2、校考评小组每年度要作出对学科带头人的“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价,报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3、年度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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