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移民局、扶贫办、民政局、公安局(分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均含技工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225号)的精神,现就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五类学生”(指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农村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士兵、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除“五类学生”外的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重庆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来自重庆市外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指城镇低保户子女、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在校学生。由于以上三大类资助对象的资助标准各有不同。因此,资助对象可细分为以下11小类:
(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来自重庆市外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除“五类学生”外的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重庆市户籍的在校学生;
(三)三峡库区低保户移民;
(四)三峡库区农村建卡贫困户移民;
(五)三峡库区普通移民;
(六)农村建卡贫困户子女;
(七)农村低保户子女;
(八)城镇低保户子女;
(九)城镇退役士兵;
(十)农村退役士兵;
(十一)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
二、资助标准
(一)生活费
1.每人每学年资助2000元,从入学起由政府资助到毕业的对象:三峡库区低保户移民、三峡库区农村建卡贫困户移民、农村建卡贫困户子女、农村低保户子女、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和农村退役士兵。
2.每人每学年资助1500元,从入学起由政府资助到毕业的对象:城镇低保户子女、三峡库区普通移民和城镇退役士兵。
3.每人每学年资助1500元,资助两年的对象:除“五类学生”外的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重庆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来自重庆市外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学 费
属重庆市户籍的“五类学生”的学费由政府和学校全额资助,资助年限从入学资助到毕业,政府资助经费向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倾斜。
1.对就读国家级、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接受中职学历教育的“五类学生”,每人每学年学费低于2500元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由政府资助90%的学费,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每人每学年学费高于2500元的,由政府资助2250元学费,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
2.对就读达标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接受中职学历教育的“五类学生”,每人每学年学费低于2500元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由政府资助80%的学费,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每人每学年学费高于2500元的,由政府资助2000元学费,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
3.对就读未达标中等职业学校接受中职学历教育的“五类学生”,每人每学年学费低于2500元的, 2006年以前(含2006年)入学的“五类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由政府资助80%的学费,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2007年入学的“五类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标准由政府资助70%的学费,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每人每学年学费高于2500元的,2006年以前(含2006年)入学的“五类学生”由政府资助2000元学费,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2007年入学的“五类学生”由政府资助1750元学费,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
从2008年起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参与“五类学生”的资助工作,新招收的学生不能享受“五类学生”的资助政策。建立奖优罚劣制度,对资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参与资助工作的学校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或在资助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实行退出机制,不得参与资助工作。
(三)资助标准的选择
同时具备两种身份的学生,按照资助经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申请一项资助,不重复享受。
该资助政策从2007年秋季起实施。
三、资助目标
(一)鼓励适龄青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确保顺利完成学业,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享受资助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将户口从农村转移到城镇;
(三)受助者稳定就业率达到80%以上。
四、资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1)、《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五类学生”资助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和《××××年享受政府资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表》(详见附件3)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通过市中职招办正式办理了录取手续的新生。所有需要申请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的中职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学校初审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请后,要对证明学生身份的原始证件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年享受重庆市“五类学生”资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审批表》(详见附件5)分别报送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级主管部门。
(三)区县和部门审核
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对职业高中、民办中职学校所报材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并统一分类汇总后报送市教委;技工学校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并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分类汇总后送市教委;市级主管部门对所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所报材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并统一分类汇总后报送市教委。
(四)市级部门审定
市教委在收到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并进行统一汇总分类后,由市教委将材料送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和市移民局对申请对象进行身份确认。市教委将身份确认的结果送市财政局核定,市财政局依据核定的结果将资助经费直接拨付到中职学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局
重庆市移民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