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教育系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5-5 19:11:05   发布人:佚名   发布部门:保卫科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我区教育系统安全和稳定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5]14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教育系统内举办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大型集体活动是指举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公共(含校园)场所、场地,举办的会庆典、专题宣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群体性活动。组织教职工50以上出区参观、考察、学习等活动也属大型集体活动。
 在学校和单位内组织的由内部人员参加的种类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群体性活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允许学校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群体活动。
 第三条 大型集体活动的组织实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区教委对本系统内的大型集体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并对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举行大型集体活动。
 第五条 大型集体活动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为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特制保障;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五)事前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中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接受公安、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 大型集体活动举办者在举办大型集体活动的七个工作是前向区教委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区教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是内做出决定。
 (一)大型集体活动举办者申请安全许可需向区教委提供如下材料;
 1、《万州区教育系统大型集体活动审批表》;
 2、安全工作方案;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其他与举办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二)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2、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3、负责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4、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5、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6、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7、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区教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制定。
 第七条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集体活动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含1000人),由举办者在举办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报请区教委,由区教委协调,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报区政府备案;1000人以上(含1000人),同时报区委、区府申批。
 第八条 大型集体活动举办日期、时间和举办地点、内容需要变更的,举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区教委提出变更申请;
 大型集体活动取消的,举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告区教委。
 第九条 举办者在大型集体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区教委相关科室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条 大型集体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并履行下列要求: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集体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万州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安全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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