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请销假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8-5-9 9:20:18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部门:办公室  点击数: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规范请销假行为,并切实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级正职因公外出应告之办公室;病、事假应将书面材料交办公室备案。
    二、校级副职因公外出,应经校长同意并告之办公室;病、事假应将书面材料经校长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
    三、中层干部正职因公外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病、事假3天内以内(含3天)应将书面材料交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
    四、中层副职(含教研室主任)因公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病、事假3天内(含3天)应将书面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将书面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交办公室备案。
    五、半天以上的因公外出或晚到,按以上一、二、三、四条执行并告之办公室备案;临时性的因公外出或晚到(半天以内),校级干部告之办公室,中层干部正职报分管领导同意,中层干部副职报同部门正职同意。
    六、病、事假结束后,应及时逐级销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七、若违反以上规定,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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