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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学校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规范请销假行为,并切实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级正职因公外出应告之办公室;病、事假应将书面材料交办公室备案。 二、校级副职因公外出,应经校长同意并告之办公室;病、事假应将书面材料经校长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 三、中层干部正职因公外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病、事假3天内以内(含3天)应将书面材料交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 四、中层副职(含教研室主任)因公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病、事假3天内(含3天)应将书面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将书面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交办公室备案。 五、半天以上的因公外出或晚到,按以上一、二、三、四条执行并告之办公室备案;临时性的因公外出或晚到(半天以内),校级干部告之办公室,中层干部正职报分管领导同意,中层干部副职报同部门正职同意。 六、病、事假结束后,应及时逐级销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七、若违反以上规定,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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