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选课与免修

 

发布日期:2008-6-6 9:47:11   发布人:教务科   发布部门:教务科  点击数:
 

第七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包含专业必修课(见附2-4)和公共必修课(见附1)两部分,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见附567)和任意选修课(见附8910)两部分,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自己的条件,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1、学生选课必须办理选课手续。每学期结束前3-5周为全校选课时间,由教务科公布下学期所开课程目录、编号、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及时间安排,学生据此填写“选课申请单”,教师实行挂牌上课,选课时也同时选老师。报教务科批准后统一办理选课手续,学生经教务科批准可以跨专业选课。

2、学生选课应考虑先行课或后续课的关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

3、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一般须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24学分),最高不超过40学分,其中必修课不能以选修替代、限定选修课不能以任意选修课替代。

4、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一般不得任意变动。允许开学试听一周后,如确定实选得不当,在第二周内申请并办理改选、退选手续,逾期不得办理。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5、学生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选课。须缴纳选课费、课程退选、选课费一般不退。

6、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起,实行选课。

第八条  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教务科同意,可提前超修有关课程。学期获得平均绩点大于2.5者,可超修4-6个学分,大于3.5者,可超修8-10个学分。学习努力,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可提前毕业。

第九条  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进度完成各课程的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教务科批准,每学期可缓修1-2门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或限选课,但必须制定个人选课计划,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三年,学习年限超过学制三年仍在校学习者,一律按自费生收费标准收费,延长学生期限的学生按实际情况插班。

第十条     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门必修课或限选课,经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选修课绩点在3以上,由本人于开课前一学期第16-18周申请免修,并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审查,教务科审批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者,或获准免修,待参加该门课程的全部实践环节并取得合格后,方或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安排在期末进行。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并注“免修考试”字样。一学期内免修的课程其学分数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修课程总分的1/3

第十一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有关选修课积点在3以上,允许上课时间免听,但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第16-18周提出申请,经教务科充分听取任课教师意见后审批。免听学生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

未申请免听或申请免听未获准的学生不上课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实验课、教育实习、教学实习、毕业论文、生产劳动课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和免听。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提出凡获得国家技能初级证书者,每项记3学分,获得国家技能中级证书者,每项记6学分;凡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各种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记6学分,二等奖记4学分,三等奖记2学分;获得市(省)级一等奖记4学分,二等奖记2学分,三等奖记1学分;个人获得表彰、国家级记6学分,市(省)级记4学分,区县(自治县、市)级记2学分的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凡获国家级技能初级证书者,每项记3学分,中级证书者,每项记6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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