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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习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确属因病、因事、因公请假,不能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有效,否则视为旷课。 第二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请假事由和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请假者,应当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 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当再次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条 准假权限 (一) 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 (二) 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科领导审批; (三) 请假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学生科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 在考试(含补考)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五) 开学注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或遇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请假延期到校报到注册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和班干部负责,并填报考勤周报表,周报表应及时向班主任及教务科和学生科汇报。 第五条 在周末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凡在校住宿学生离开学校且不回校住宿,应当向班主任履行报告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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